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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AB:关于区分“有意触球”和“折射”的指导说明
中国足协发布了《关于发布国际足球理事会第26号文件及相关资料的通知》,对“有意触球”和“折射”的区别提供中文解析。 ———————— 国际足球理事会 第26号文件 第十一章 越位 关于区分“有意触球”和“折射”的指导说明 苏黎世 2022年7月27日 先生们、女士们: 考虑到比赛中经常出现的一些情形,并基于对明显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不应在对方队员触球后一律视为不越位的认知,国际足球理事会及国际足联在与足球界各方讨论后,现对于“有意触球”和“折射”的区分做出说明。 涉及的规则第十一章中的相关条文如下(重点词已标出): 2. 越位犯规 一名队员在同队队员传球或触球的一瞬间处于越位位置,该队员随后以如下方式参与了实际比赛,才被判罚越位犯规: (……) · 在如下情况发生后触球或干扰对方队员,从而获得利益: – 球从球门柱、横梁、比赛官员或对方队员处反弹或折射过来。 (……) 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在对方队员有意触球,其中包括故意手球之后得球,不被视为获得利益,除非对方队员属于主动救球。 规则第十一章的条文无需进行变更,但为了反映上述认知,现对于“有意触球”和“折射”的区分做如下说明: “有意触球”是指队员具备控制并以下列方式处理球的可能性: · 向同队队员传球;或 · 得到控球权;或 · 将球解围(通过踢球或头球等方式)。 如果可以控制球的队员在传球、试图控制球或解围时触球出现失误或失准,并不能改变其“有意触球”的事实。 应酌情使用以下标准,作为可以控制球的队员在触球时被视为“有意触球”的表征: · 来球运行了较长距离,且队员可以清晰看到球。 · 来球球速不快。 · 来球的方向可被预知。 · 队员有时间调整身体动作。即不是本能的伸展或跳跃,或受限的触球/控球动作。 · 地面来球比空中来球更易于处理。 (内容转自@裁判圈)